旅游法第35条全文
违反《旅游法》第35条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,以下为具体实例说明。
1、旅行社面临行政处罚风险:若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并通过购物获取回扣,可能被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、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。例如,某旅行社推出“199元海南三日游”,强制游客购物超2000元,被当地文旅局没收回扣10万元,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。
2、旅游者经济损失风险:若旅游者未及时维权或证据不足,可能无法追回购物货款或自费项目费用。例如,游客王女士参加低价团被强制购买3万元玉石,因未留存购物凭证和沟通记录,旅行社拒绝退货,王女士最终无法追回损失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针对您询问的《旅游法》第35条,其直接回复需结合具体法律依据进行分析,以下是相关适用说明。
法律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(最新版)。该条款明确旅行社的三项核心义务:一是禁止“不合理低价+购物/自费回扣”的经营模式,旨在打击“零负团费”乱象;二是原则上禁止指定购物场所和安排自费项目,仅允许“双方协商一致”或“旅游者主动要求”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例外情形;三是赋予旅游者事后救济权,即行程结束后30日内可要求退货(旅行社垫付货款)或退还自费项目费用。
结合旅游场景,若游客报名“低价团”后被强制带至指定玉器店购物,旅行社的行为同时违反第一款(不合理低价诱骗)和第二款(未协商指定购物);若游客主动提出想参观当地特产店且不影响行程,旅行社安排则符合第二款的例外规定。综上,该条款通过明确禁止性规定和救济途径,保障旅游者在购物与自费项目中的自主选择权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您询问的《旅游法》第35条是规范旅游购物与自费项目的核心条款,其全文内容如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全文为:“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但是,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。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,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,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,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。”
若存在旅行社以“99元云南双飞游”等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游客,却通过强制购物赚取回扣的情况,属于违反本条第一款的“不合理低价诱骗”行为;若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,直接在行程中加入“翡翠店购物”“篝火晚会自费”等项目,则违反本条第二款的“不得指定购物/安排自费”规定;若游客因旅行社违反前两款规定要求退货或退费,旅行社需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履行垫付或退还义务,否则构成违约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《旅游法》第35条的适用,需特别注意。
1、双方协商一致的购物/自费项目:若旅游者主动提出并与旅行社书面约定购物或自费项目,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,旅行社安排不违反第35条。例如,游客集体签字同意增加“温泉自费项目”,旅行社安排则合法,不适用禁止性规定。
2、不可抗力导致的行程变更:若因地震、疫情等不可抗力需调整行程,旅行社临时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以弥补损失,需与游客重新协商,若未协商直接安排仍属违规。例如,因航班取消导致行程延误,旅行社未征求游客意见就安排购物,仍违反第35条第二款。
3、旅游者自身过错导致的购物:若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前往非指定购物场所购物,与旅行社无关,不适用第35条的退货或退费规定。例如,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自行购买假冒商品,无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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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旅行社面临行政处罚风险:若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并通过购物获取回扣,可能被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、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。例如,某旅行社推出“199元海南三日游”,强制游客购物超2000元,被当地文旅局没收回扣10万元,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。
2、旅游者经济损失风险:若旅游者未及时维权或证据不足,可能无法追回购物货款或自费项目费用。例如,游客王女士参加低价团被强制购买3万元玉石,因未留存购物凭证和沟通记录,旅行社拒绝退货,王女士最终无法追回损失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针对您询问的《旅游法》第35条,其直接回复需结合具体法律依据进行分析,以下是相关适用说明。
法律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(最新版)。该条款明确旅行社的三项核心义务:一是禁止“不合理低价+购物/自费回扣”的经营模式,旨在打击“零负团费”乱象;二是原则上禁止指定购物场所和安排自费项目,仅允许“双方协商一致”或“旅游者主动要求”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例外情形;三是赋予旅游者事后救济权,即行程结束后30日内可要求退货(旅行社垫付货款)或退还自费项目费用。
结合旅游场景,若游客报名“低价团”后被强制带至指定玉器店购物,旅行社的行为同时违反第一款(不合理低价诱骗)和第二款(未协商指定购物);若游客主动提出想参观当地特产店且不影响行程,旅行社安排则符合第二款的例外规定。综上,该条款通过明确禁止性规定和救济途径,保障旅游者在购物与自费项目中的自主选择权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您询问的《旅游法》第35条是规范旅游购物与自费项目的核心条款,其全文内容如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全文为:“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但是,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。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,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,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,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。”
若存在旅行社以“99元云南双飞游”等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游客,却通过强制购物赚取回扣的情况,属于违反本条第一款的“不合理低价诱骗”行为;若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,直接在行程中加入“翡翠店购物”“篝火晚会自费”等项目,则违反本条第二款的“不得指定购物/安排自费”规定;若游客因旅行社违反前两款规定要求退货或退费,旅行社需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履行垫付或退还义务,否则构成违约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《旅游法》第35条的适用,需特别注意。
1、双方协商一致的购物/自费项目:若旅游者主动提出并与旅行社书面约定购物或自费项目,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,旅行社安排不违反第35条。例如,游客集体签字同意增加“温泉自费项目”,旅行社安排则合法,不适用禁止性规定。
2、不可抗力导致的行程变更:若因地震、疫情等不可抗力需调整行程,旅行社临时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以弥补损失,需与游客重新协商,若未协商直接安排仍属违规。例如,因航班取消导致行程延误,旅行社未征求游客意见就安排购物,仍违反第35条第二款。
3、旅游者自身过错导致的购物:若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前往非指定购物场所购物,与旅行社无关,不适用第35条的退货或退费规定。例如,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自行购买假冒商品,无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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